空口无凭
“审核意见:按劳社厅函〔2001〕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、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,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,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。刑期以法院判决为准。”
空口无凭之一
认定部门对未结束缓刑人员新出具的意见不明确具体时间段,称缓刑结束后还要重新认定。尽管原先同类人员均明确具体时间段,但考虑到未结束的缓刑可能变动,顾虑亦非不可理解。
尘埃落定?不到一个月,对已结束缓刑人员出具的意见也变为相同模板,说法改为“法院判决已经明确,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”,无需再明确具体时间段。
所谓“判决确定之日”,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。如果提出上诉或抗诉后,则应从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(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释解与适用》第二版上册P147)
十数年前的缓刑,当事人只有判决书,如何得知该案有无上诉或抗诉?本应调查并明确具体时间段的意见改为照抄政策原文,无异于法院判决不明确具体刑期,主文只写“判处刑法规定的刑罚”;退休审批不明确关键信息,表格只填“以档案记载为准”。
无奈“空口无凭”,当初未留下文字记录,明确该模板不适用于已结束缓刑人员。一旦一口咬定本就适用于所有缓刑人员,你奈他何?
空口无凭之二
无论如何,当事人权益总要保障。按惯例先请当事人前往判刑法院复印缓刑执行通知书,以便确定缓刑考验期起止。
当事人反馈:法院要求出函方可提供。
以往都是请当事人持身份证前往法院即可复印,要求出函还是第一次。
函请法院协助提供缓刑执行通知书等可证明缓刑考验期起止的文书,回复无法提供相关文书,建议联络派出所或司法局了解。
联络司法局人员,称未查到相关记录。当事人前往派出所,派出所亦称没有记录,可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,无法出具缓刑起止日期的证明,建议联络法院了解。
兜兜转转,回到原点。年代久远的缓刑,外部门记录缺失,“空口无凭”,如何确定缓刑考验期起止?系统要录入日期,可不支持输入“以法院判决为准”或者“判决确定之日”几个汉字。
思来想去,既然当事人称该案无上诉,似乎只能请当事人写情况说明,推算缓刑考验期并自认了。万幸当事人十分配合,同意推算认可,遂按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,也算有个凭据。
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”,看不到案卷,找不到资料,认定如同盲人摸象。明知“空口无凭”,问题也要解决;就算有“凭”,身为法律体系局外人,能取得的“凭”又是否全部呢?